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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不规范 发生事故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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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地面施工,设置了警示牌、警示灯,却因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未达到预防标准,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被判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福建某建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陶某、崔甲、崔乙、崔丙损失68859.76元。

2017年7月25日22时许,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颍上县六十铺镇驶往红星镇,在行至福建某建工有限公司承包的“颍上县2017年乡级道路畅通工程05标段”工地封闭道路的土堆东侧偏南处时,发生事故身亡。

在该施工工地,南北设置两块警示牌,南面一块写着“道路施工注意安全”,北面一块写着“前方道路施工车辆行人请绕行”,工地北端没有用土完全封闭。

事故发生后,颍上县红星派出所委托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是否与其他车辆接触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8月2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未见涉案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有与另外其它车辆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痕迹。2017年8月31日,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受颍上县红星派出所委托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崔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10月14日,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颍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认为驾车人崔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其违法行为过错是造成此起非道路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进行审查后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审查结论认为: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分析适当。今年4月23日颍上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崔某死后,崔某家人陶某、崔甲、崔乙、崔丙认为福建某建工有限公司警示标志设置缺位、标志管理不规范、未能有效起到警示作用,崔某死亡与该公司有直接因果关系,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危险、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志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并保证在到达危险区之前就可观察到此种警告,从而有所准备。福建某建工有限公司在地面施工时,虽设置了警示标志(警示牌、警示灯),但从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可以证明,该警示标志的设置不能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所设警示标志及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标准,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存有过错。崔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未尽必要、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此起事故的发生,虽是单方事故,但从死亡现场与警示设置等因素综合分析,事故的发生与福建某建工有限公司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确定四原告损失范围和数额合计为344298.81元,酌定福建某建工有限公司承担20%的损失赔偿责任,赔偿6885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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