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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气知识“划重点”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浏览次数: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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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注意事项有哪些

1.表房及燃气设备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并留有检查记录。严禁在表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杂物,严禁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办公或住人。表房及燃气设备间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

2.单位燃气用户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3.使用燃气设备时,应手动开启设备前阀门,禁止使用辅助工具敲击燃气阀门。单位燃气用户在用气设备停止使用后,操作人员应在离开前关闭设备前阀门。

4.非自动点火用气设备点火时,须使用专用点火棒点火。点火时应遵循“火等气”的点火方式,严禁先开气后点火。否则,易造成燃气瞬间积聚,遇明火发生爆燃。

5.连接用气设备和点火棒的软管不得超过2米。软管两端应用喉箍固定。软管不得穿过有墙、顶棚、门和窗的区域,软管中间不得有接口,且软管安装高度应低于用气设备。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定期检查软管有无老化、开裂的现象,用肥皂水涂抹软管两端,检查有无漏气。

6.长期不使用的燃气设备,应报燃气管理单位进行拆除。禁止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及时到燃气管理单位办理切线、销户手续。

7.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向燃气供应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燃气供应单位处置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

常见隐患“一网打尽”

1.燃气管道负重或拆除管道固定管卡,易造成燃气管道受力变形,接口发生漏气。

2.包封、暗埋燃气管道,一旦发生泄漏不易被发现,当燃气积聚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3.同一室内同时使用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极易造成混乱,容易引发事故。

4.不合格的燃烧器具易造成燃烧不充分,产生有害气体,危害人员身体健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烧器具。

5.用户私自拆除、增加用气设备,会造成用气量与燃气表流量不匹配。用户私自改动燃气表,容易造成表体损坏或安装不符合设计规范,影响计量精度。这些都涉嫌偷盗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装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应保持室内干燥,空气流通,如果长期处于潮湿的环境下,容易造成燃气设备设施老化,管道锈蚀,发生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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