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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络在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3/04 09:40:12  浏览次数: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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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以线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提高疫情防控条件下安全培训质量,我们起草了《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络在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地址:hbyjgltpxc@163.com

联系人:张波   电话:0311-87907646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1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网络在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网络在线培训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在线培训平台是指具备在线注册、信息管理、课程管理、培训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评估等功能,并具有著作权的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  对于企业自建并且仅向本企业一线从业人员提供网络在线安全教育培训的平台,由企业自行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他经营性平台均需经过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四条 平台应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要求,做好运行管理、更新维护、技术支持、信息安全保密、培训组织等工作,不断完善功能建设,方便参训人员在线学习应用。

第五条  平台应具备科学、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建立统一管理、协同配合的运行维护机制,做好开设栏目的内容审核、维护督查和更新等工作,保证整体平稳、健康和有序运行。

第六条平台应严格遵守有关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网站服务器、运行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分清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和稳定。

平台应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建立应急预警机制,防止出现系统性意外事件,备份数据的保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平台的信息采集、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公布的所有信息均应严格按程序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  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相关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平台须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客服团队,拥有保证平台运营与维护、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络安全、资料保密的专业技术团队,并保证每日在线服务时间不低于18小时。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解决问题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十条平台网络课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设置。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高危行业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河北省有关地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线上培训原则上不得超过理论培训学时的50%,有条件的平台可放宽到70%;各类复审培训可按照不超过70%比例的网络课程在线进行。

第十三条  网络课程以学时为计算单位,每学时的时长不少于45分钟,总学时按照总课程分钟数除以45计算。

第十四条  网络课程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多媒体形式呈现,表现方式可多样化,包括:专家现场授课、案例分析、2D/3D动画、情景剧等。

第十五条  网络课程质量要求图像清晰,画面无抖动、无倾斜、无变形;曝光适当,还原性好,无偏移、无跳帧、失帧现象,视频播放流畅;视频画面与音频同步,无明显的超前或滞后现象; 声音应无明显失真、放音过冲、过弱等。

第十六条 平台应建立培训课程质量反馈制度,设立互动交流空间,学员能够对学习内容、课程设置、教师讲授等进行评价。对于学员满意度低或质量较差的课程要及时下架更新。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七条  网络在线培训是学员通过移动终端登录互联网进入虚拟的网络课堂,完成学习、考试并获得学时学分的一种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培训平台应具备完善、流畅的学习流程,具体功能包括用户注册管理、班级管理、课程资源管理、考试题库管理、学时统计等。

1.用户注册管理:个人注册或录入/导入学员信息(可按学员身份证号导出学员列表,修改密码、冻结账户,查看账户登录日志等)、查看学员档案(显示学员的课程、考试、培训的分配情况及完成情况,累计学习时长,登陆次数)等。

2.班级管理:根据培训对象开设培训班级、配置课程、班级报名时限设置、导入学员信息、配套考试等。

3.课程资源管理:包括课程资源的制作、上传、审核,以及根据教学计划对课程资源进行编排和管理。

4. 考试题库管理:试题库管理(包括指定试卷的题目的类型、数量、分类、分值,时长,试卷生成),试卷管理(包括添加试卷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分类、答题时间、总分、试卷难度等)。

5.学时统计:可以对学员的学习人数、学习完成时长、考核情况等信息,按照区域、班级等进行分类统计。

第十九条  平台应具备实名注册功能,且能够对身份信息进行校验。

第二十条  平台支持多终端学习,具备面部识别和防挂机功能,并做到培训及考核全流程覆盖。

第二十一条  学员完成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平台可实现学时证明和证书实时生成、下载和打印,学时证明和证书具备一定的防伪功能。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台应建立学员学习电子档案,学习信息实时记录,包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时长、学习完成情况、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平台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所收集学员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平台应保证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授权范围内使用学员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将档案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因平台原因导致学员档案信息泄露,省厅将取消平台培训资格,并依法追究平台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在线平台应当开通第三方监管账户,并向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接受监督管理。账户功能包括:查询培训对象报名信息,所在学习的班次,学习时长及进度,最终完成的学时及学习内容情况,学员对课程的评价反馈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培训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厅的培训政策规定,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加强培训管理,依法依规培训,确保按纲施训。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出据假培训证明,一经发现先行停止培训服务,并在省厅网站曝光;问题严重的提交公安网监部门,屏蔽平台应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培训平台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不具备网络培训从业条件,未经审查合格的网络在线平台一律取缔,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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