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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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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沧州市港航管理局;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做好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对《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下载:(冀应急〔2024〕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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