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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培训类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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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价行费[2014]58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物价局:
      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各类培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培训类收费的审批行为
培训收费分为法定培训收费和非法定培训收费。法定培训收费指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组织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进行强制性培训时向培训对象收取的费用。法定培训以外的培训收费为非法定培训收费。
      (一)法定培训收费
      1.法定培训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未经批准或无法律法规依据而开展的强制性的培训,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2.政府机关和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开展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法定培训,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具体培训费标准的,由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培训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二)非法定培训收费
      1. 非法定培训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政府机关不得收取非法定培训费。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其依法授权或委托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或个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举办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设定的收费标准向同级物价部门进行备案,培训单位应提供培训名称、培训计划与标准(包括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时间与形式、培训地点、办班负责人、课程内容、课时安排等)、收费标准等材料。
      3. 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4.大中专院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按照现行的大中专院校服务性收费政策执行。民办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收费按我省现行的民办教育收费政策执行。
      二、规范培训单位的收费行为
      (一)培训单位只能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教材费和食宿费(提供食宿的),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时,培训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培训课时。已收费而未按规定课时授课的,应扣减相应的课时费退还参加培训的人员。
      (三)教材费和食宿费依自愿和不盈利的原则由培训单位按实付价格收取。培训采用正规出版社出版教材的,所收费用不得高于出版社定价,自行编印教材的,教材费按实际印制成本收取。
      (四)严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违反自愿的原则,举办强制性或变相强制性收费培训班,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严禁相关职业技能考试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举办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五)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定培训,培训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法定培训收费应使用税票,依法纳税。
      三、加大对培训收费的监管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收费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办班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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