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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 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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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市安监(煤管)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现将《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2月14日



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11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12月2日省政府警示教育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中化盛华“11·28”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集中精力、人力、物力对全省范围内各类煤矿开展地毯式、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头一面,对重大事故隐患“零容忍”,对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煤矿事故隐患进行“大抄底”,确保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

三、排查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煤矿上级公司。重点检查是否部署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是否建立“一个台账、三个清单”,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台账、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清单、隐患治理清单、内部追责问责清单;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集团公司领导包矿检查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包保责任,做到集团各煤矿包矿检查全覆盖;是否严格落实监管监察指令;特殊时段是否派驻工作组,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是否存在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的问题;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完善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并开展动态检查评比;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煤矿素质提升工程。

(二)各类煤矿

1、正常生产煤矿:是否部署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建立“一个台账、三个清单”;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三量”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登记公告或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现象;是否存在“三超”生产行为;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按照动态达标的要求制定本矿激励政策、保障措施并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一般从业人员素质工程教育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2、正常建设煤矿:是否部署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建立“一个台账、三个清单”;建设矿井是否按设计施工、是否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改扩建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制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3、纳入当年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关闭退出手续;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是否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

4、具备入井条件的停产整顿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批准的停产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是否落实驻矿监管制度和巡查制度。

5、暂不具备入井条件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行为;是否按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并封闭井口;是否落实巡查制度。

6、托管煤矿: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四、时间步骤安排

(一)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6月20日)

1、各企业集团、二级公司、煤矿和市、县煤矿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2、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按照检查重点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安全隐患,看整改是否到位;查责任制度,看是否层层落实责任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查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看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查设施设备,看是否安全运行;查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看是否合法、有效、规范;查安全预案,看是否落实到人、财、物和工作保障措施。对大排查大整治“一个台账、三个清单”即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台账、风险管控清单、隐患治理清单、内部追责问责清单进行完善,隐患全部上账,责任落实到人;及时进行阶段工作总结并要求上报。

3、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督导检查计划并认真进行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追究任责,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问题隐患、责任追究、事故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及时进行阶段工作总结并要求上报。

4、企业对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并销号。

(二)“回头看”和总结阶段(2019年6月21日至6月30日)

1. 对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回头看”,对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

2. 认真总结成绩和不足,着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五、省级督导分组

(一)邯郸市

河北煤矿安监局耿俊红副局长牵头,河北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二处魏军侠、科技装备处李建生等,省应急厅煤炭生产运行处赵强、煤炭监察处任力。

(二)邢台市、保定市

河北省煤炭办副主任董占利牵头,省应急厅煤炭生产运行处韩军强、煤炭安管处连洁等,河北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一处李士珍、人事培训处聂素彬。

(三)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市

河北省煤炭办副主任田跃军牵头,省应急厅煤炭监察处赵理强、煤炭安管处孙海鹏等,河北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孔祥舟、安全监察一处姜锦冲。

(四)张家口市

河北煤矿安监局刘正林总工程师牵头,河北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一处牛银海等、事故调查处李瑾等,省应急厅徐建国、张哲。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责任,要站在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站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站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推进平安河北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狠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是深化煤矿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组建并担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亲自研究部署、组织推动,带队开展暗查暗访,组织督导和执法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排查整治责任,确保收到实效。

(三)落实监管监察责任。深化煤矿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同煤矿包联包保工作相结合,要认真落实煤矿分级管控分片包联工作要求,省级四个煤矿分级管控分片包联工作组牵头负责督导检查工作,每组可抽调3—5名专家配合,重点督导检查各产煤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深化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并通过对开展企业执法检查反查各市、县有关部门及煤矿上级公司落实情况。各产煤市、县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辖区排查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根据职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头一面”的总要求,结合煤矿包联包保工作,建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一个台账、四个清单”,切实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各市县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暗查暗访不少于3次,重点查处企业工作部署不及时、“一个台账、三个清单”不完善、隐患排查有遗漏、隐患整改不到位等行为。

(四)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煤矿及各集团公司要逐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对包括生产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所有岗位、所有风险管控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要进一步完善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台账,逐项明确排查整治具体工作目标、要求、措施、责任和完成时限;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清单,逐项明确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清单,将发现的各类隐患全部登记入册,逐项明确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其中重大隐患上报主管部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追责问责清单,严格对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责任不到位部门和人员,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近3年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等企业,全部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有关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予以上限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凡发现存在超层越界生产建设行为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煤矿,要及时移交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执法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并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要加大警示约谈、上限处罚、公开曝光力度,该上限处罚的绝不姑息迁就,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手下留情,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绝不心慈手软。执法人员因执法检查不严格、不认真,或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降低执法标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各省级包联督导组、有关产煤市、县煤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一个台账、四个清单”并做好工作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工作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省安委办另行通知。煤矿包联包保工作进展情况要同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结合,按照11月30日煤矿包联会议要求每月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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